本會章程

2010 年8 月15 日訂定/2012 年4 月6 日修訂/2015 年8 月 8 日修訂
2016 年6 月19 日修訂/2019 年9 月8 日修訂/2021 年6 月27 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依據世界華人工商婦女企管協會(以下簡稱「世華總會」)章程規定授證成立之非營利社團組織、定名為世界華人工商婦女企管協會日本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分會之住所以當屆會長指定場所為基準。
總  會 URL: https://gfcbw.org/
日本分會 URL: https://gfcbw.jp/
電子信箱:gfcbwjapan@gmail.com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心懷世界、掌握脈動、建立網絡、發展經貿」。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團結全球華商婦女、心懷世界、凝聚共識貢獻才智、關照地球每一個角落。
二、透過世華組織平台建立人際網絡、掌握脈動、經驗交流、資源共享。
三、因應時代變動、汲取新知、培養華商婦女領導統御及管理能力。
四、提昇華商婦女在全球的經濟競爭力、促進各國對華商婦女權益之保障。
五、協助推動國民外交、增進國際文化交流。

第二章 理事・監事

第五條
理事・監事資格:
凡年滿二十五歳以上從事工商經營之女性、贊同本會宗旨、認同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由本會會員一人推薦、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審査通過者。
在日本政府合法登記之法人、役員或中華民國駐日企業之主管、經選考委員會審査通過者、成為本會理監事。

第六條
理事・監事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它應享之權利。
四、出席世華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它應享之權利。
五、享有出席理事大會、監事大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發言及表決之權利。
六、本會協助處理在日經商所遭遇之困難。
七、理監事及其眷屬、從業員工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増進彼此間情感交流。
八、本會蒐集之各種資料、商情對理監事一律公開、理監事享有閲覽之權利。

第七條
理監事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理監事會議之決議事項、並支持所通過之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接受本會交辧之事項。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遵守台日兩國法令、不得有損及兩國形象及利益之行為。
五、隨時提供本會各項資訊、並出席會議、大會和本會主辧的各項活動。
六、地址或電話異動時、應隨時通知本會。

第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違反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影響本會名譽之行為者、得經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三分之二議決通過後、予以除籍或停權。停權會員之復權亦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二十五歳以上從事工商經營之女性、贊同本會宗旨、認同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由本會理監事一人推薦、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審査通過者。
在日本政府合法登記之法人、役員或中華民國駐日企業服務者、經選考委員會審査通過、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無選舉權。
二、無發言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它應享之權利。
四、出席世華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本會協助處理在日經商所遭遇之困難。
六、會員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増進彼此間情感交流。
七、本會蒐集之各種資料、商情對會員一律公開、會員享有閲覽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理監事會議之決議事項、並支持所通過之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接受本會交辧之事項。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遵守台日兩國法令、不得有損及兩國形象及利益之行為。
五、隨時提供本會各項資訊、並出席本會主辧的各項活動。
六、地址或電話異動時、應隨時通知本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務

第十二條
本會置下列職務:
一、 本會會職幹部、均為義務職、任期二年、任期屆滿不論是否辧理公開交接程序、一律自動解除職權。
二、因傳承之関係、會長不得連任。
三、會長在任期期満90 日前選出下屆新會長。
四、 交 接:新舊交接前(新會長就任前1 個月)、務必把本會的會章、會員名簿、財務帳目等交接給下一屆新會長。
五、會 長:對外代表本會、並担任各項會議之主席、執行各項由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等所通過之決議案。
副會長:於會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執行長:執行、策画、運営各項事務。
秘書長:承會長之命執行會務。
監事長:負責監督會務及財務。
理 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並協助處理本會會務。
監 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並負責財務各項收支之審核與監督。
財 務:負責保管本會收支帳目、並完成年度收支報告。
事務局:協助會長和秘書長處理各項文書工作。
六、上述未列入公關、廣報及舉辦各項活動等事務之工作、由執行長負責執行。

第十三條
會長對内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會長直接指定的副会長代理( 第一副会長産生時、由第一副会長代理)直屬分會發起代表人於分會成立時、聘為永久創會人。
直屬分會首任會長為本會「創會會長」。
當屆會長卸任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聘為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毎年需出席三分之一以上會務活動並完成年度相關費用繳納、始得續聘之。

第十四條
副會長對内協助會長綜理會務、對外經會長指派代表本會出席活動。
副會長名額6 名以内、其中2 名可由現任會長指定、其餘4 名由理事會中推選。
副會長為下屆會長當然候選人、於會長任期屆滿半年之前、由副會長中選擇一名為第一副會長、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通過始得當選下屆會長。

第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財務長、副秘書長、副財務長各一人、由會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2 年。承會長之命執行會務、協助各項活動推展及財務運用控管。
秘書長及財務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秘書長及副財務長代理。

第十六條
本會置監事長一名、由監事互選提出、監事名額五名以内。

第十七條
本會依會員人數平均分設若干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
毎位理事及會員有義務加入一個委員會、人數集中之委員會以抽籤方式決定當年度委員會別。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各組自行推選産生、提請會長聘任之、聘期為2 年。
對内協助本會主辧會務活動、對外代表本會出席各友會活動。
各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會長得徴詢理監事意願、輔導各委員會相關事務。

第十八條
當屆會長聘任之榮譽顧問、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與當屆會長相同。
凡經世華總會聘任為終生會員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為榮譽會長。
當屆執行部卸任後、任國際執行部協助新任執行部執行會務、舉辧活動。

第十九條
長期発展委員会、会員由名誉( 歴屆) 会長及現任会長擔任。

第五章 會議與活動

第二十條
本會以理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之議決、以理事人數過半出席(含委任状)、出席理事(含委任状)二分之一以上議決之。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年度工作執行報告及下屆工作計劃書。
二、通過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下屆收支預算表。
三、通過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議決。
四、通過選考委員會選抜之理監事及會員。
  選考委員會資格為名誉會長、現任會長、副會長、以奇数人数為主、最多人数不超過13 名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提案及議決議案
三、審査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及工作計劃
四、議決會長所提之人事聘任案
五、新會員資格及會員除名審査
六、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稽核本會之財務
三、選舉監事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例會活動、由委員會依年度工作計劃負責籌辧。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會長交接典禮屬本會重大例會活動、由會長指定承辧人組成承辧委員會籌辧。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1.入會費及繳費期間:
(1)會長:毎屆100 万円
(2)副會長:毎屆20 万円
(3)資深理事:4 万円
(資深理事資格:連續兩屆以上參加者、中途退出者須重新計算及須連續兩屆出席1/2 以上會議)
(4)理監事:5 万円
(5)會員:2 万円( 中途入會者金額不変)
(6)協賛會員法人:毎屆3 万円
( 7)創會會長會費毎屆10 万円、名譽會長毎屆10 万円 ( 満3屆後改為與資深理事同様的費用)、顧問會費毎屆10 万円
(8) 創會會長、名譽會長、顧問二年內最少必須參加3 次活動(包括執行部會議)上記的条件、不逾期執行者資格將自動取消。
(9)会費為一屆二年
本會所有款項限存入金融機構帳簿名
銀行名:東京スター銀行
戸名:世界華人工商婦女企管協會 日本分會
支番( 取引店):100( 本店営業部)
番号:( 普)7704086
並經由會長核章後始能動支。
2.世華總會常年會費:國内直屬分會毎位會員年繳交美金壹仟元;海3.外直屬分會毎年繳交美金壹仟元。
4.職務捐:由理事會依會長、副會長、常務監事、創會會長、名譽會長及當屆理監事等職務別分別訂定之。
5.利息收入
6.捐贈與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婚喪喜慶交際支出及核銷依下列原則辧理:
1.本會會員喜慶1 万円、本人事業開幕1 万円、喪事1 万円、探病1 万円(以會員本人及直系親屬為限)。
2.日本國內其他僑團友會致贈花籃或交際費以3 万円為限;世華友會會長交接及週年慶活動、以會長台幣六千元、個人台幣一千兩百元為準、其他費用自理。

第二十七條
世華總會世界年會系列活動、屬世華總會重大活動、其活動經費專案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本會各項費用及世華總會常年會費於毎年行政年度起始日一個月内繳納完畢。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會員積欠會費、經催繳逾期三個月仍未繳納者、依本章程第十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行政會計年度自毎年1 月1 日至當年12 月31 日止
會長的執行任期為2 年1 期毎年1 月1 日至隔年12 月31 日

第三十一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撤銷後、所有剩餘財産、應歸屬政府或公益團體所有。本會可由會員大會或臨事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人數決議通過後解散。
本會解散前、其所有之債務負担應先行清結、剩餘基金之處理應依照會員大會決議。辧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辧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之修改、應由理監事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理監事出席、三分之二議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於西元2010 年8 月15 日訂定、
報經世華總會核准後發布於2010 年8 月15 日正式實施。